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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12314号“榴芒兔”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2 10:06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425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榴芒兔”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答辩意见为:被异议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在其它类别上“榴芒兔”商标已获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淘宝店铺截图、产品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榴芒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榴芒兔”的中“榴芒”二字与“流氓”读音相同,用作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0412314号“榴芒兔”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在其它类别上“榴芒兔”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证据与异议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7年5月13日获初步审定,在异议期限内,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裁定对全部商品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以上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针对我局不予注册决定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榴芒兔”中“榴芒”二字与“流氓”读音相同,用作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虽然申请人称被异议商标意指“榴莲、芒果、兔子”,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标的含义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认知,相反的,社会公众更易将“榴芒兔”与前述不文明用语相联系。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所述理由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榴芒兔”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答辩意见为:被异议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在其它类别上“榴芒兔”商标已获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淘宝店铺截图、产品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榴芒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榴芒兔”的中“榴芒”二字与“流氓”读音相同,用作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0412314号“榴芒兔”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在其它类别上“榴芒兔”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证据与异议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7年5月13日获初步审定,在异议期限内,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裁定对全部商品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以上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针对我局不予注册决定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榴芒兔”中“榴芒”二字与“流氓”读音相同,用作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虽然申请人称被异议商标意指“榴莲、芒果、兔子”,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标的含义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认知,相反的,社会公众更易将“榴芒兔”与前述不文明用语相联系。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所述理由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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