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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2 10:04 阅读()
申请人“北京麟联置业有限公司”因第8048759号“INDIG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322号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有合法的、真实的、公开的进行商业使用,不应当被撤销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说明;
2、附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垃圾桶照片、印刷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服务上在规定期间内在中国进行了使用,其复审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北京麟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3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金属处理、纺织品精细加工、伐木及木料加工、书籍装订、光学镜片研磨、陶瓷烧制、榨水果、食物熏制、茶叶加工、剥制加工、服装制作、皮革加工、服装修改、照片冲印、印刷、废物和垃圾的回收、空气净化、水净化、艺术品装框、雕刻、发电机出租、药材加工”服务上。
2、经查,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还提交了以下证据:颐堤港INDIGO微信公众号及其微博页面截图。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说明,称复审商标由其子公司北京颐堤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但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据及微信、微博页面证据均无法确认形成时间及使用人具体情况。且在案证据与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被用于向他人提供“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等复审服务。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商标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有合法的、真实的、公开的进行商业使用,不应当被撤销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说明;
2、附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垃圾桶照片、印刷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服务上在规定期间内在中国进行了使用,其复审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北京麟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3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金属处理、纺织品精细加工、伐木及木料加工、书籍装订、光学镜片研磨、陶瓷烧制、榨水果、食物熏制、茶叶加工、剥制加工、服装制作、皮革加工、服装修改、照片冲印、印刷、废物和垃圾的回收、空气净化、水净化、艺术品装框、雕刻、发电机出租、药材加工”服务上。
2、经查,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还提交了以下证据:颐堤港INDIGO微信公众号及其微博页面截图。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说明,称复审商标由其子公司北京颐堤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但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据及微信、微博页面证据均无法确认形成时间及使用人具体情况。且在案证据与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被用于向他人提供“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等复审服务。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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