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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头马”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2 10:53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25971867号“狼头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111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一直在推广使用“狼头马”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对申请人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大量抢注他人品牌,应予以大力打击。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狼头马”商标推广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7日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6日止。争议商标于2019年8月27日(刊登于1661期转让公告)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除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在第29类、第30类、第33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每日坚果说”、“白小白”、“金拱门”、“尊小白”等九百余件商标。
3、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现已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继续有效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除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在第29类、第30类、第33类等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有“每日坚果说”、“白小白”、“金拱门”、“尊小白”等九百余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无效。原被申请人在案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原被申请人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此种囤积商标、大量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标识的行为,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亦会影响有正当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使用商标,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111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一直在推广使用“狼头马”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对申请人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大量抢注他人品牌,应予以大力打击。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狼头马”商标推广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7日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6日止。争议商标于2019年8月27日(刊登于1661期转让公告)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除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在第29类、第30类、第33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每日坚果说”、“白小白”、“金拱门”、“尊小白”等九百余件商标。
3、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现已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继续有效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除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在第29类、第30类、第33类等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有“每日坚果说”、“白小白”、“金拱门”、“尊小白”等九百余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无效。原被申请人在案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原被申请人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此种囤积商标、大量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标识的行为,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亦会影响有正当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使用商标,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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