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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L”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2 09:56 阅读(

申请人“申请人因第7195801号“LP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318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所要求的时间段内有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二、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拥有稳定的消费群体。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购买微型开关充电器、电源适配器的订单、送货单及发票;
  2、申请人所销售的电源适配器商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并未注册在微型开关充电器、电源适配器商品上,且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二、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没有使用时间,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销售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电池充电器、电源适配器等词条的百度百科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德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4月9日变更为深圳市德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0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商标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之间,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
  商标局认为,所谓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仅有单方签章的送货单显示了商标标识,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无时间要素的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在案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音响设备等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第7195801号“LP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318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所要求的时间段内有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二、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拥有稳定的消费群体。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购买微型开关充电器、电源适配器的订单、送货单及发票;
  2、申请人所销售的电源适配器商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并未注册在微型开关充电器、电源适配器商品上,且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二、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没有使用时间,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销售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电池充电器、电源适配器等词条的百度百科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德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4月9日变更为深圳市德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0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商标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之间,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
  商标局认为,所谓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仅有单方签章的送货单显示了商标标识,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无时间要素的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在案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音响设备等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7195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