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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45967号“达人捕鱼”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2 09:41 阅读(

申请人因第20745967号“达人捕鱼”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0142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在第42类上已在先拥有第9274903号“捕鱼达人”商标,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错误的将申请日晚于申请人拥有的第9274903号“捕鱼达人”商标的第13205313号“捕鱼达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作为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加以引证,上述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亦未构成原异议人驰名商标权利的侵犯。
  3、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
  4、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状态查询、司法判决、网页证据、荣誉、销售、媒体报道等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应属于相同服务项目。
  2、原异议人的“捕鱼达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捕鱼达人”游戏已经成为知名商品,“捕鱼达人”商标甚至已属于驰名商标。
  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捕鱼达人”游戏软件、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游戏机外观设计专利权。
  4、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原异议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在异议程序中原异议人提交了主体情况说明、网页证据、关联公司情况、获奖及荣誉、专利证书、销售证据、宣传推广证据、媒体报道、行政裁定、司法判决、授权许可合同等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系统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6月20日在第42类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由原异议人于2013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该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
  鉴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未能获得初步审定,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