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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68278号“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2 09:38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585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7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是由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指导、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主办的专业论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明显的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规模及提供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系由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指导、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主办的国家级别的专业论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成为互联网行业内通用的会议名称。被异议商标由该论坛的中文名称以及英文名称和简称组成,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等服务上,仅直接表达了上述服务的通用名称,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被异议商标还仅直接表示了其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中文整体是由指定服务所属行业常见词语组合而成,并无独创显著认读文字,且其英文名称和简称“SR”已与“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形成对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标示服务来源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新华网、中国新闻网对“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的报道;
  2、申请人网站对“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的宣传截图;
  3、其他媒体对“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的报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CYBER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FORUM S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游戏器具出租;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体育设施”等。被异议商标中文字“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由指定服务所属行业的常见词语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8968278号“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 CYBER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FORUM SR”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运营有驰名的“QQ”、“微信”等社交软件,申请人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善意设计的标识,其注册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SR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是申请人首创,并联合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等召开的互联网安全方面的盛大会议,以“平台责任、行业协同、公共责任、网络空间”四个层面系统性拆解当今互联网企业面临的“安全责任”考题。被异议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形成固定的产源指向,足以让消费者区别。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文字“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虽为指定服务行业的常见词组,但该文字在整体标识中仅作为辅助说明作用,并且在标识的设计构成上字体较小,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SR”,整体极具显著性并非行业内通用名称,也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因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此外,申请人经查询已有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通过长期大量使用具有显著特性,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媒体对“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的报道截图。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法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其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系互联网行业内普遍知晓的会议名称,属于其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明显的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规模及提供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此外,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根据个案审查的原则,不应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原异议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部分网站对“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媒体报道截图。
  经复审查明:
  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信息”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异议人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认为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不服于2018年7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因此,本案中,原异议人参加本案复审发表意见理由中超出其异议理由的部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即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评述。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
  首先,被异议商标“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是由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指导、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和腾讯公司联名主办的规格最大、规模最大、最具有影响力及专业性的安全论坛,其本身具有一定严肃性和广泛性,属于公共领域内公知公用的特定会议称谓,不宜为一家所独占。由于被异议商标中文字整体是由指定服务所属行业常见词语组合而成,并无独创显著认读文字。故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信息”等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服务来源应有的显著特征,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其次,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文字“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属于其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的通用名称,也未直接构成对其指定使用服务内容的直接表示,故尚不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整体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原异议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