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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凰”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2 09:24 阅读(

申请人“何花”因第14001203号“蒂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696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表演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迪斯科舞厅”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实名认证手机号及其他实名认证移动账户图片;
  3、申请人参赛图片、荣誉证书图片、邮箱记录、朋友圈截图、舞蹈视频截图;
  4、大风号、《出彩人生》节目组等媒体报道;
  5、申请商标相关授权书;
  6、蒂凰舞蹈艺术学府报名申请表、爱力键健身中心收款收据;
  7、复审商标使用图片;
  8、网络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包含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信息;培训;实际培训(示范);表演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上。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现行《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8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参赛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荣誉证书及邮箱记录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5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广州蒂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证据7未显示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涉及的服务为培训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表演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迪斯科舞厅”服务存在较大区别,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合以上证据及分析,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表演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迪斯科舞厅”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表演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迪斯科舞厅”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40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