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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乐思 LETWARM”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2 11:04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2日对第24166741号“飞乐思 LETWAR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2947959号“飞乐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相关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注册,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婚纱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2947959号“飞乐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相关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注册,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婚纱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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