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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1 17:47 阅读(

申请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因第14274441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851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07月10日至2018年07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没有发现复审商标使用在第25类童装等商品上的信息,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并未在上述指定商品上投入使用。在撤三程序中商标局未将使用证据发给申请人质证,也未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具体评析,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没有在指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体资格不明确。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客观真实,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切实投入了使用。申请人复审理由片面武断,证据不充分客观。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通过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商标许可合同、鞋服照片、展会照片、订购合同及发票等。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存在明显瑕疵,既不能证明其来源的真实性,也未形成有说服力并且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指定商品上的有效商业使用。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首科国际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成品衣;针织服装;鞋;围巾;腰带;羽绒服装;内衣;袜;帽商品上。2017年12月6日,经核准转让予晋江市艾力盟设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018年7月10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童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4月3日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童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许可福建三加三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订购合同及发票、鞋服照片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休闲鞋、T恤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类似的童装、成品衣、针织服装、鞋、羽绒服装、内衣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围巾、腰带、袜、帽”商品,且上述商品与休闲鞋、T恤等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围巾、腰带、袜、帽”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童装、成品衣、针织服装、鞋、羽绒服装、内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