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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里茨Breetz”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1 17:35 阅读()
申请人“宁波高新区邦内尔商贸有限公司”因第12424138号“布里茨Breetz”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189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5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法人苏秀鹏为本案重要证据的关系人,品牌“布里茨Breetz”已在名下认证淘宝店铺,长期有效使用,其店铺名称及商品品牌均有商标体系。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为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而提起申请注册的,指定期间内申请人一直持续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店铺负责人苏秀鹏实名认证的账号与企业关系;
2、店铺首页、后台管理、交易记录及相关联的产品详情。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其中包括以下复印件(编号续前):
3、淘宝店铺截图;
4、部分产品照片;
5、微信公众号截图。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刘汉兴于2013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20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苏秀鹏为本案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亦是“小胡子店”的实名认证人,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商标局对上述事项予以确认。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淘宝店铺首页、后台管理、交易记录及相关联的产品详情及产品照片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此外,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5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内(以下称指定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法人苏秀鹏为本案重要证据的关系人,品牌“布里茨Breetz”已在名下认证淘宝店铺,长期有效使用,其店铺名称及商品品牌均有商标体系。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为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而提起申请注册的,指定期间内申请人一直持续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店铺负责人苏秀鹏实名认证的账号与企业关系;
2、店铺首页、后台管理、交易记录及相关联的产品详情。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其中包括以下复印件(编号续前):
3、淘宝店铺截图;
4、部分产品照片;
5、微信公众号截图。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刘汉兴于2013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20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苏秀鹏为本案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亦是“小胡子店”的实名认证人,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商标局对上述事项予以确认。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淘宝店铺首页、后台管理、交易记录及相关联的产品详情及产品照片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此外,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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