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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1 17:26 阅读(

申请人“中欧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第4306922号“CN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334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石油(原油或精炼油);柴油;汽油(挥发油);燃料油;石油气;挥发性混合燃料”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为有效证据。原撤销申请人所提撤销申请属恶意行为,应当依法制止。申请人商标受让后一直在使用中,所提供证据为真实有效证据,且均在规定时间之内。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购销协议、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朝二330323197801240418于2004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溶剂油;轻油;润滑脂;润滑油;石油(原油或精炼油);柴油;汽油(挥发油);燃料油;石油气;挥发性混合燃料商品上。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2016年7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2018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石油(原油或精炼油);柴油;汽油(挥发油);燃料油;石油气;挥发性混合燃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3月13日商标局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5年06月22日至2018年06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石油(原油或精炼油);柴油;汽油(挥发油);燃料油;石油气;挥发性混合燃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购销协议、发票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柴油机油、汽油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类似的石油(原油或精炼油);柴油;汽油(挥发油);燃料油;石油气;挥发性混合燃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