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大西樵”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1 17:15 阅读()
申请人“潘宗基”因第3393018号“大西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3612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交在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蛋糕、面包、饼干、蛋糕糊、面粉制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申请人便将其独占许可给佛山市顺德区鼎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申请人为该公司的股东和监事。被许可人与广州市顶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复审商标的食品购销合同,与广东天天商场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复审商标的食品购销合同,并开具了相关发票凭证,在销售货物清单中标有食品名称,“西樵大饼”既是大饼、饼干,也可以是面包、蛋糕的总称,且均有面粉制造的,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三份被许可人与案外人相关商品销售发票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两份产品外包装原件;4、包装袋送货签收单;5、其他销售发票;6、实际销售图片;7、产品制作流程视频;8、产品实物。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12月4日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2004年4月14日经核准注册在第30类蛋糕、大饼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4年4月13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6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糖果、蛋糕、面包、饼干、蛋糕糊、面粉制品”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中,证据1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证据2、4及证据5中的销售发票形成时间均在本案三年期间内,其中显示的商品名称为西樵大饼。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及证据8显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名称是西樵大饼,产品类型为烘烤类糕点,根据商品的制作工艺、原料、外形等特点,西樵大饼应属烘烤类面饼食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在其指定的与烘烤类面饼食品类似的蛋糕、面包、饼干、蛋糕糊、面粉制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应予维持。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在其指定的糖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蛋糕、面包、饼干、蛋糕糊、面粉制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交在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蛋糕、面包、饼干、蛋糕糊、面粉制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申请人便将其独占许可给佛山市顺德区鼎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申请人为该公司的股东和监事。被许可人与广州市顶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复审商标的食品购销合同,与广东天天商场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复审商标的食品购销合同,并开具了相关发票凭证,在销售货物清单中标有食品名称,“西樵大饼”既是大饼、饼干,也可以是面包、蛋糕的总称,且均有面粉制造的,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三份被许可人与案外人相关商品销售发票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两份产品外包装原件;4、包装袋送货签收单;5、其他销售发票;6、实际销售图片;7、产品制作流程视频;8、产品实物。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12月4日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2004年4月14日经核准注册在第30类蛋糕、大饼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4年4月13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6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糖果、蛋糕、面包、饼干、蛋糕糊、面粉制品”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中,证据1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证据2、4及证据5中的销售发票形成时间均在本案三年期间内,其中显示的商品名称为西樵大饼。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及证据8显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名称是西樵大饼,产品类型为烘烤类糕点,根据商品的制作工艺、原料、外形等特点,西樵大饼应属烘烤类面饼食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在其指定的与烘烤类面饼食品类似的蛋糕、面包、饼干、蛋糕糊、面粉制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应予维持。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在其指定的糖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蛋糕、面包、饼干、蛋糕糊、面粉制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上一篇:“雷火”商标撤销复审案
下一篇:“CNEN”商标撤销复审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