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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心”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1 16:22 阅读(

申请人“鲁淑华”因第7814953号“农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17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发表了相关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柯锦严于2009年11月6日申请注册,2014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2015年8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6月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与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在2015年8月21日以前,复审商标注册人为柯锦严,申请人并无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故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认可,且仅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