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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jia”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1 16:21 阅读()
申请人“蕙兰制作有限公司”因第4159876号“Yuj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414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瑜伽是申请人提供的主要健身项目,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瑜伽系列商标的标识之一,自2004年起至今一直被持续使用,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之一。北京溪水瑜伽健身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是中国唯一被授权教授蕙兰瑜伽及进行蕙兰瑜伽姿势教练培训机构,被授予蕙兰瑜伽等商标的使用权,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中明显有大量“yujia”字样的出现,在官网及日常培训活动中都在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蕙兰瑜伽系列丛书及光盘的天猫网页截图、北京溪水瑜伽健身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简介、授权协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保险单及人员名单、缴费银行回单、证书、申请人官网截图等。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电视和无线电节目制作;录像带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电影拍片棚服务上。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
2018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8年12月18日商标局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5年03月29日至2018年0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简介、蕙兰瑜伽系列丛书及光盘的天猫网页截图、北京溪水瑜伽健身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简介、授权协议、保险单及人员名单、缴费银行回单均未体现复审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书为其自制,申请人官网截图中显示的“yujia”并非作为商标使用。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基本重合,故商标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重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瑜伽是申请人提供的主要健身项目,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瑜伽系列商标的标识之一,自2004年起至今一直被持续使用,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之一。北京溪水瑜伽健身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是中国唯一被授权教授蕙兰瑜伽及进行蕙兰瑜伽姿势教练培训机构,被授予蕙兰瑜伽等商标的使用权,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中明显有大量“yujia”字样的出现,在官网及日常培训活动中都在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蕙兰瑜伽系列丛书及光盘的天猫网页截图、北京溪水瑜伽健身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简介、授权协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保险单及人员名单、缴费银行回单、证书、申请人官网截图等。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电视和无线电节目制作;录像带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电影拍片棚服务上。经续展其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
2018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8年12月18日商标局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5年03月29日至2018年0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简介、蕙兰瑜伽系列丛书及光盘的天猫网页截图、北京溪水瑜伽健身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简介、授权协议、保险单及人员名单、缴费银行回单均未体现复审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书为其自制,申请人官网截图中显示的“yujia”并非作为商标使用。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基本重合,故商标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重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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