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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筑MILLION TO BUIL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1 15:36 阅读(

申请人”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第12135272号“万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3760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杭州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2135272号第37类“万筑MILLION TO BUILD及图”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第12135272号第37类“万筑MILLION TO BUILD及图”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在合同、网站、公司门标、员工工服等范围内进行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官网截图、工服照片、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截图;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程名称为上海绿茶餐厅虹口龙之梦店、杭州一佳靓虾香园店、襄阳半秋山天元四季城店的工程承包合同;
  4、工程名称为绿茶湖滨银泰in77店、与天津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武汉半秋山销品茂店工程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8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水下建筑、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锅炉清洁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喷涂服务、家具修复、木工服务、手工具修理服务上。2019年1月21日,复审商标主体名称变更为浙江万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7月13日至2018年07月12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工程名称为绿茶湖滨银泰in77店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对应发票、工程名称为武汉半秋山销品茂店工程合同及其对应发票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室内装潢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官网截图等证据可作为上述证据的佐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与上述室内装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缺少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证据4中的申请人与天津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的对应发票模糊不清,难以辨认。上述证据商标局不予采信。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