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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17758号“CALIDAD PASCU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1 14:3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7758号“CALIDAD PASCU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国际注册第10916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16330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