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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92950号“腾御东山TENGYUDONG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1 14:2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2950号“腾御东山TENGYUDONG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252793号商标、第22852127号商标、第12779299号商标、第2285247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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