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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61021号“OURWA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1 14:2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1021号“OURWA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缺乏显著性。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OURWATER”,可译为“我们的水”,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水(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提供者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