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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I”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1 14:02 阅读(

申请人“汕头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第3009897号“EFF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0456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故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清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已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财产进行宣传和推广的主营品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2、货物销售合同;
  3、送货单及收据;
  4、产品实物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且已提交撤回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部分核准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木料加工机;造纸机;织机(机器);染色机等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印刷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予以撤销,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4年4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商标法》设置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意图旨在将市场上已经死亡的商标从商标注册薄上清除,以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以及清理闲置不用商标的作用,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和维护公平竞争,而并非是为了规范商标的作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01月16日至2018年01月15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表明申请人许可汕头市科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其复审商标;证据3、4货物销售合同、运货单、收据、实物图片等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在规定期间内在“真空吸尘器”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且其提交证据中包含复审商标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与真空吸尘器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清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亦可维持。综上,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