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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04075号“在日華人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1 13:5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4075号“在日華人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613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日本已经获准注册。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日本商标注册证等证据(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在日華人圈”,该文字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