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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37073号“桂建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1 13:4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7073号“桂建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尚无证据表明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
 
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