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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江”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1 11:16 阅读()
申请人“杨晓”因第5818122号“美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010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1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建材、管道等相关行业的调查,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金属管道”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也了解了相关的行业报刊杂志,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没有进行过推广和宣传。另外,通过百度、谷歌等网络搜索引擎,也没有关于该商标的商业新闻。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在近三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因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核实其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而根据现有情况来看,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极有可能为无效证据。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交付申请人核实,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将“美江”商标投入使用,并进行了大量宣传,倘若被撤销,将给被申请人以及相关行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成立了银川高山工贸有限公司和银川市兴庆区美江五金经销部。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委托他人加工美江牌球阀、金属龙头等产品,同时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使用证据中提供了大量的销售发票、产品照片,因为公司产品种类太多,发票中无法标注商标名称,这其中就有美江的产品,公司的网站中也有美江的产品照片。因时间长久,刊登产品广告的报纸没有保存,只找到了2015年1月份的广告宣传,也能证明4月份之后在使用。图片中的大量照片证明了库房里有大量的美江产品,这足以证明美江商标一直被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供了真实的产品,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申请人不相信可以实地来详查。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委托加工合同;
4、银川高山工贸有限公司网站;
5、美江产品及销售发票及产品、包装箱照片;
6、广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除上述部分证据外,另包括以下证据原件或复印件或实物(编号续前):
7、2015年1月份银川晚报刊登广告信息;
8、美江产品及销售发票(光盘)及产品、包装箱照片等。
申请人质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存在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道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9月20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为五金交电、水暖配件、机电产品、机械设备的组装销售:建材、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等。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公司网站及产品发票、产品照片及实物、产品包装箱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球阀”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和销售。而“球阀”商品为“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的一种,据此,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其他复审商品上亦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建材、管道等相关行业的调查,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金属管道”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也了解了相关的行业报刊杂志,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没有进行过推广和宣传。另外,通过百度、谷歌等网络搜索引擎,也没有关于该商标的商业新闻。因此,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在近三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因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核实其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而根据现有情况来看,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极有可能为无效证据。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交付申请人核实,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将“美江”商标投入使用,并进行了大量宣传,倘若被撤销,将给被申请人以及相关行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成立了银川高山工贸有限公司和银川市兴庆区美江五金经销部。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委托他人加工美江牌球阀、金属龙头等产品,同时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使用证据中提供了大量的销售发票、产品照片,因为公司产品种类太多,发票中无法标注商标名称,这其中就有美江的产品,公司的网站中也有美江的产品照片。因时间长久,刊登产品广告的报纸没有保存,只找到了2015年1月份的广告宣传,也能证明4月份之后在使用。图片中的大量照片证明了库房里有大量的美江产品,这足以证明美江商标一直被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供了真实的产品,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申请人不相信可以实地来详查。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委托加工合同;
4、银川高山工贸有限公司网站;
5、美江产品及销售发票及产品、包装箱照片;
6、广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除上述部分证据外,另包括以下证据原件或复印件或实物(编号续前):
7、2015年1月份银川晚报刊登广告信息;
8、美江产品及销售发票(光盘)及产品、包装箱照片等。
申请人质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存在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道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9月20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商标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为五金交电、水暖配件、机电产品、机械设备的组装销售:建材、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等。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公司网站及产品发票、产品照片及实物、产品包装箱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球阀”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和销售。而“球阀”商品为“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的一种,据此,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其他复审商品上亦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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