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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10 17:5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609048号“古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6109号“古保固及图”商标、第22927799号“古 伟固 WeiG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近似程度更高。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粉碎机、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古牌”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汉字“古”,他们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二取得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