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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10 15:3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6011号“丽沃美LW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866043号“LWM”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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