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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衡”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10 15:2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3162号“国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商号,自申请注册以来一直大量使用,并未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发票、申请商标的宣传册复印件等证据(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汉字“国衡”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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