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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中心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10 14:25 阅读()
申请人因第5820070号“安全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2658号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4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上述指定的三年期限内,一直在广告空间出租等核定服务上大量使用,且以上服务是由申请人免费开放,难以提供发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
2、关于官网页面、服务产品图片信息;
3、百度百科关于“360安全中心”的介绍以及搜索结果。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提交的相关材料,这部分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形式基本一致,仅少量服务产品图片信息以及搜索结果页面与复审时提交的内容存有差异。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于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理由如下:被申请人所交证据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核定服务,或者未显示指定时间,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期间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1月14日在第35类审计、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2012年10月6日,复审商标获准转让于被申请人(见第1330期《商标公告》)。
2017年,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但未获支持,遂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因本案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时间早于现行《商标法》的修改时间2014年5月1日,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在2014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被申请人证据看,证据1为商标档案,仅能体现复审商标的基本情况;其余证据均体现为被申请人对“360互联网安全中心”、“360安全中心”、“360安全卫士”等标识进行使用的情况。本案并无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曾将复审商标“安全中心及图”标识使用在审计、广告空间出租等核定服务上。鉴此,我局难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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