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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肤保”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10 13:4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9250号“速肤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规定。其它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速肤保”构成,指定使用在鱼肝油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另,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虽称经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