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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柴”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10 11:0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4020号“常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8680646号“常柴润滑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且在市场上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实际使用中根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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