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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枫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10 11:08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787023号“火枫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9168号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代平未提交在2014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限)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撤三程序中,因邮政部门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未收到在规定时间提交使用证据的通知,现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且复审商标具有美誉度和知名度,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十堰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营业执照;
  3、郧西火枫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著名商标申请报告;
  4、火枫传媒DM;
  5、湖北鑫通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与郧西火枫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公交车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及验收单、电子汇款单、发票;
  6、车身广告图片;
  7、主管部门文件及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与“广告”服务有关,不能证明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有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王代平于2013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核准于2014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寻找赞助;商业审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2月13日。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证据1、3、4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为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授权书,仅能证明其具有经营的主体资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申请人提交的公交车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及相关发票证据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确定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6、7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且在案证据主要与“广告”服务有关,不涉及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787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