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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10 10:5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781026号“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465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走访发现被申请人未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声明放弃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1、商标图案的出处及进化图、被申请人的商标信息;
  2、杭州马丽吧吧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提香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3、杭州马丽吧吧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提香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4、被申请人与杭州马丽吧吧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信息;
  5、杭州提香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具给杭州马丽吧吧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发票;
  6、杭州马丽吧吧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
  7、马利巴巴雪润保湿洗面奶、马利巴巴雪润保湿补水面膜的化妆品备案信息申请表、备案电子凭证;
  8、产品的平面图或立体图;
  9、税务事项通知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给本案的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不能证明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或为复印件,属于易伪造、修改的证据,证明力较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厕所清洗剂;鞋擦亮剂;金刚砂纸;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杭州马丽吧吧化妆品有限公司(被许可人)具备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委托加工合同》显示被许可人委托杭州提香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化妆品品牌为“M图形”雪润保湿洗面奶,有证据5发票予以佐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化妆品备案信息申请表、备案电子凭证,证据8产品的平面图或立体图,证据6收款收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洗面奶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洗发液;化妆品”商品与洗面奶商品为类似商品,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其余复审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发液、化妆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37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