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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黛儿”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10 10:40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426496号“宋黛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1113号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在网络上也没有复审商标的相关信息和广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日领取《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2018年9月15日转让至莆田市宋黛儿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
1、淘宝网订单信息截图;
2、店铺照片;
3、微信朋友圈截图。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案调取了原被申请人在审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原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提交的证据一致,为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4月15日由原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仿皮革等商品上,于2018年9月6日转让至莆田市宋黛儿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2未显示时间要素,证据1、3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内,且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实际使用人即为本案被申请人或原被申请人或与他们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或原被申请人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在我国大陆地区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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