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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医疗科技 OrigiM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10 10:1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23209号“至本医疗科技 OrigiM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818148号、国际注册第92306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在经营领域、地域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合作协议及对应发票、媒体报道、申请人参加论坛及揭牌仪式资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申请人资质荣誉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放射医疗设备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X光管(尤其是旋转阳极型X光管)、旋转X射线阳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地经营领域、地域等方面的差异均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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