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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520号“云超市”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1 10:30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202520号“云超市”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6679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02月1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云超市”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项目的技术、内容等特点。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2202520号“云超市”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原异议案中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异议是恶意异议,属于不正当行为。三、被异议商标并没有“仅仅表示了服务的功能和用途”或“缺乏显著性”。四、“云超市”作为商标已有被核准注册的先例。综上,依照《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异议商标的含义
2、被异议商标的部分互联网推广证据
3、第三人“云超市”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
4、商评字(2014)第00010022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
5、原异议人恶意使用和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证据
6、(2015)京知行初字第5298号行政判决书
7、其他相关资料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该商标被初步审定后,在异议期内,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出不予注册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故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云超市”用于指定服务并没有仅仅直接表示其通用名称,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引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故我委不再对其进行评审。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云超市”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项目的技术、内容等特点。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2202520号“云超市”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原异议案中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异议是恶意异议,属于不正当行为。三、被异议商标并没有“仅仅表示了服务的功能和用途”或“缺乏显著性”。四、“云超市”作为商标已有被核准注册的先例。综上,依照《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异议商标的含义
2、被异议商标的部分互联网推广证据
3、第三人“云超市”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
4、商评字(2014)第00010022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
5、原异议人恶意使用和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证据
6、(2015)京知行初字第5298号行政判决书
7、其他相关资料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该商标被初步审定后,在异议期内,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出不予注册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故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云超市”用于指定服务并没有仅仅直接表示其通用名称,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引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故我委不再对其进行评审。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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