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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氏蜂业”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10 09:0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8681号“杨氏蜂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2716988号“杨氏 老院猪蹄”商标的注册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574798号“杨氏顺口567”商标、第8921911号“杨氏南北堂”商标、第9546827号“杨氏工坊及图”商标、第13554707号“杨氏川福火锅城”商标、第14174173号“达洲杨氏中医”商标、第25366183号“杨氏微排栓”商标、第26315906号“杨氏采耳”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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