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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景”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9 18:1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500736号“国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3639号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3639号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使用至今,并已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和认可,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了旅游图片证据。
  我局将原撤销被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西中青会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导游等复审服务上,于201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17年12月15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2018年11月27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北京国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委托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本案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旅游图片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显示时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50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