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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02694号“MINECRAFT”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1 10:28 阅读(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多基维迪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我的世界协同公司(变更前原异议人:小工具协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602694号“MINECRAFT”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1520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06月0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MINECRAF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书桌;沙发;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第10、34、12类商品及服务上曾申请多件“MINECRAFT”商标。而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证明“MINECRAFT”商标是异议人独创并在游戏产品上在先使用且在市场上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的商标。被异议人对该项事实理应知晓,却将与之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难谓正当。此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了诸如"PAPA MURPHY'S PIZZA"、“KINDLE FIRE”等百余件商标,其中多是对他人在先商标的摹仿。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构思创立的,与原异议人没有任何关系,原异议人在中国对“MINECRAFT”没有任何在先权利。原异议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在中国在先使用被异议商标,且该商标在中国已具有一定影响。如果原异议人恶意阻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企图得逞,将会严重影响申请人产品在中国的销售和进一步开拓市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意见:我的世界协同公司(MOJANG SYNERGIES AB,中文翻译为“小工具协作有限公司”,后统一为“我的世界协同公司”,以下称“原异议人”), 是瑞典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MINECRAFT”是原异议人的一款在全球包括国内游戏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沙盒建造游戏。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申请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利用原异议人建立的已有知名度的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维基百科关于《MINECRAFT》游戏介绍及部分产品包装图样;
  2.相关媒体对原异议人游戏的报道;
  3.关于2011年至2012年国图检索部分报道及图书馆出具的报告;
  4.原异议人在欧盟和美国注册商标的公证件;
  5.相关部门作出的部分裁定书;
  6.原异议人的授权书及发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在第20类“家具;书桌;沙发”等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
  2.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第11、12、3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MINECRAFT”商标。此外,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注册了诸如“墨菲爸爸”、“PAPA MURPHY'S PIZZA”、“MOSHI MONSTERS”、“KINDLE FIRE”等百余件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系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中。异议裁定中认定,被异议人申请了多件与异议人相同的商标,而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在先使用并且在市场上已享有一定知名度,从而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七条所指情况。《商标法》第七条亦为总则性条款,其关于申请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实体条款中有明确体现。具体到本案,应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商标是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利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册。根据我委查明事实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第11、12、34类商品上申请并注册多件“MINECRAFT”商标。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MINECRAFT”商标是原异议人独创并在游戏产品上在先使用且在市场上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的商标。申请人对该项事实理应知晓,却将与之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于多个类别商品上,其行为难谓正当。此外,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了诸如“墨菲爸爸”、"PAPA MURPHY'S PIZZA"、“MOSHI MONSTERS”、“KINDLE FIRE”等百余件商标,其中多是对他人在先商标的摹仿。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
  另,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在“家具;书桌;沙发”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以不正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此外,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也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