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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维NAW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9 17:23 阅读(

 申请人因第5224978号“纳维NAW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783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其在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衡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电池”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使用,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已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中山赛特动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测试报告;
  4、复审商标使用图片、宣传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3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计数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于200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4月13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衡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电池”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中山赛特动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证据3测试报告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所涉及的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实际投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证据4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衡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电池”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衡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5224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