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孕摄影 M YUN PHOTOGRAP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8:1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24156号“孕摄影 M YUN PHOTOGRAP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618154号“孕及图”商标、第15412926号“孕 babytree及图”商标、第23294940号图形商标、第2497026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已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商标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对应差异。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详情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孕”,他们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已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商标区别开来的显著性,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地缘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知府网作为中国领先的科技服务平台,构建了完整的知识产权生态圈,能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系统的知识产权解决,也定能有效助您做好商标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