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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FTEEN PERCENT 15%”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7:4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82124号“FIFTEEN PERCENT 1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广泛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15%”商标已在澳大利亚成功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15%”商标澳大利亚注册资料、产品图片、质检报告、客户使用反馈图、国内代销协议、小红书推广图片、产品发布会、媒体宣传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FIFTEEN PERCENT”及数字符号组合 “15%”构成,用于化妆品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广泛知名度,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15%”商标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并非驳回决定作出的依据,故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不违反该条款的复审理由,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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