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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鑫”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7:3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6322号“奇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090965号商标、第11538357号商标、第125770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去油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洗发液、洗洁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汉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