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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NELLO CUCINELLI”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7:3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062767号“BRUNELLO CUCINEL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2925号“BRUNELLO CUCINEL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外文商标,字母构成及其排序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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