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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mood”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7:2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621306号“good m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309824号“好心情 HAOXINQING”商标、第12715868号“好心情”商标、第13059475号“好心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未加工的)、自然花、新鲜水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豆(未加工的)、自然花、新鲜水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外文“good mood”可译为中文“好心情”,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指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