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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荷阅读”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6:2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32245号“薄荷阅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5813号决定、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0738号决定,决定第13342528号“薄荷”商标、第13342543号“M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分别见2019年10月27日刊登的第16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19年9月20日刊登的第166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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