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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喴有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9 16:09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675264号“喴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0655号决定,于2018年8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际知名手表品牌的代理商,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授权深圳市有喴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手表代理销售活动的授权书;
2、深圳市有喴贸易有限公司与香港富保利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手表的买卖合同及对应进口报关单据、进口关税缴费单据;
3、申请人“有喴”直营店店铺柜台、宣传墙照片;
4、公交巴士、公交车站广告照片;
5、申请人“有喴”直营店参加“2017深圳钟表展”展会照片资料;
6、申请人“有喴”直营店赞助“2016年湘江杯国际帆船赛”的活动照片资料。
经查,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7、相关授权书;8、买卖合同及报关单据;9、宣传册、广告图片、赞助协议及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虽然被申请人一直否定申请人的证据,但并未提出任何实质性反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富宝利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5年9月6日依法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已授权深圳市有喴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其经销商在大陆地区进行商业活动,证据7可以证明申请人已授权富宝利有限公司(原商标注册人)处理“JUVET有喴”商标的相关事宜。但在案证据2、8买卖合同及进出口单据等材料仅能证明深圳市有喴贸易有限公司与富宝利有限公司存在钟表类商品的买卖关系,而进口代理商则是第三方深圳市华瑞钟表有限公司。证据3、4、5、6、9等宣传、参展、赞助材料涉及的内容均为钟表类商品的使用宣传。故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际知名手表品牌的代理商,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授权深圳市有喴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手表代理销售活动的授权书;
2、深圳市有喴贸易有限公司与香港富保利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手表的买卖合同及对应进口报关单据、进口关税缴费单据;
3、申请人“有喴”直营店店铺柜台、宣传墙照片;
4、公交巴士、公交车站广告照片;
5、申请人“有喴”直营店参加“2017深圳钟表展”展会照片资料;
6、申请人“有喴”直营店赞助“2016年湘江杯国际帆船赛”的活动照片资料。
经查,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7、相关授权书;8、买卖合同及报关单据;9、宣传册、广告图片、赞助协议及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虽然被申请人一直否定申请人的证据,但并未提出任何实质性反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富宝利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5年9月6日依法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已授权深圳市有喴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其经销商在大陆地区进行商业活动,证据7可以证明申请人已授权富宝利有限公司(原商标注册人)处理“JUVET有喴”商标的相关事宜。但在案证据2、8买卖合同及进出口单据等材料仅能证明深圳市有喴贸易有限公司与富宝利有限公司存在钟表类商品的买卖关系,而进口代理商则是第三方深圳市华瑞钟表有限公司。证据3、4、5、6、9等宣传、参展、赞助材料涉及的内容均为钟表类商品的使用宣传。故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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