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ZELINIA”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9 16:04 阅读()
申请人因第6565812号“ZELIN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6036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4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7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复审商标应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2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7月7日经核准注册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0年7月6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其复审商标于2014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7日期间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4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7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复审商标应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2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7月7日经核准注册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0年7月6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其复审商标于2014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7日期间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上一篇:“IP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下一篇:“喴有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