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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6:2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9369号“IP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国际注册第955015号“IP”商标、第7368785号“鹏万利 PANM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撤销。申请商标与第158470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我局作出的撤三决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0223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周边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麦克风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19年11月27日刊登的第167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已撤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不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子机器、设备机器零部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三易被消费者识别为“IP”,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