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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大科技 LAMDA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6:1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5400号“蓝大科技 LAMDA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00512号图形商标、第6272890号“五金城 www.tjwjc.com及图”商标、第24477490号“大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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