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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KISCH”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9 15:5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4104409号“JOKIS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215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复审商标是合法持有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二、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三、复审商标在市场上发挥商标的作用,不仅在2015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进行实际的使用,且其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是长期一贯、持续至今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或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信息;
  2、产品及包装照片;
  3、宣传物料图片;
  4、参加展会现场照片;
  5、金奇斯工厂集群服务合同等。
  我局亦调取了申请人于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印件证据材料,经核实,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或不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或真实性存疑,每件独立的证据缺乏关联性和证明力,证据整体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连续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依据。鉴于此,被申请人恳请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旗下重要品牌,自取得商标专用权之日起一直由申请人合法、持续使用,且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工厂集群服务合同虽无其他材料佐证,但真实有效,具有证明力,请求维持其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4月13日。2018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及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3、4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难以认定形成时间,且均未体现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证据5未体现复审商标,且在并无对应发票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410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