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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装高浓”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5:5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5459号“金装高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38116号“金装及图”商标、第13616517号“金装GOLD PLUS Junior”商标、第1392570号“金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部分商品不属于类似群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卫生消毒剂、宠物尿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金装高浓”,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等级等特点,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