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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5:4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9930号“三连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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